旅客运输标准合同
(適用範圍)
第一條 本公司經營的一般乘客車辆運輸事業与乘客之间的運輸合同事项,應依照本運輸标准合同的規定辦理;對於本運輸标准合同未規定之事項,依照法律規定或一般習慣辦理。
2. 本公司若在不違反本運輸标准合同宗旨及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對本運輸标准合同部分條款作特約處理后,不論該條款之規定如何,均以該特約為準。
(工作人員的指示)
第二條 旅客必須遵守本公司司機及其他工作人員為確保運輸安全而進行的職務上指示。
(運輸的承運)
第三條 本公司在除下一條、第4條之2第2項或第4條之3第2項的規定拒絕承運或繼續承運外,均接受乘客承運依赖。
(運輸的承接及持續的拒絕)
第四條 本公司在以下各項情形時,得拒絕承運或繼續承運:
(1)該運輸的申請不依據本運輸條款辦理時。
(2)缺乏適合該運輸的設備時。
(3)在該運輸中,申請人要求特別負擔時。
(4)該運輸違反法律規定或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時。
(5)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原因而造成運輸障礙時。
(6)旅客不配合依據旅客服務車運輸事業等運輸規則由乘務員實施的措施時。
(7)旅客攜帶依據旅客服務車運輸事業等運輸規則被禁止帶入的物品時。
(8)旅客醉酒到無法清楚告知目的地或無他人協助難以行走時。
(9)旅客穿著可能污染車內的不潔服裝時。
(10)旅客為無陪伴的重病者時。
(11)旅客為以下傳染病預防及傳染病患者时。醫療法所列的一類傳染病、二類傳染病、新型流感等傳染病或指定傳染病(限需要住院者)的患者(包括被視為患者),或者有新傳染病的徵狀者時。
第四條之二 在本公司的禁煙車輛(指標示為禁煙車輛的車輛,下項同)內,乘客應避免吸煙。
2. 當乘客在本公司的禁煙車輛內吸煙或企圖吸煙時,駕駛員將要求其停止吸煙。
如乘客不遵從此要求,本公司可拒絕承運或繼續運輸,並可向乘客索取直到其下車為止的運費及其他所發生的費用;如继續吸煙,將停止營業並進行車輛清潔,因此將要求乘客支付該清潔費用及停止營業所造成的損害賠償。
第四條之三 旅客不得對本公司駕駛員進行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的行為(本條中,包括性騷擾、道德騷擾及其他旅客的言行等,不論旅客意圖如何,對本公司駕駛員造成不快、傷害尊嚴、造成不利益或構成威脅的行為,以下統稱「騷擾」),請避免此類行為。
2. 如發生騷擾,駕駛員可要求停止騷擾,若旅客不依此要求,駕駛員可拒絕承運或者中止繼續運輸,並可依据駕駛員或本公司判斷,向警方等報案。此外,對於騷擾所造成的損害,將要求賠償精神损失費。
(運費及費用)
第五條 本公司所收取的運費及費用,以旅客乘車時地方運輸局長認可並實施的价格為準。
2. 前項之運費及費用,除签訂時間包车合同者外,均依双方字面合意金額為準。
(運費及費用的收取)
第六條 本公司在旅客下車時要求支付運費及費用。
(對旅客的責任)
第七條 本公司因本公司车辆的運行而對旅客的生命或身體造成損害時,應負賠償因此所生損害的責任。但本公司及本公司之職員在自動車運行中没有疏忽注意,或者該旅客或本公司之職員以外的第三者有故意或過失,並且證明车辆無結構上缺陷或功能障礙者,不在此限。
2. 前項情況下,本公司對旅客的責任,自旅客上車時開始,到旅客下車時終了。
第八條 本公司除前條規定外,對其運輸過程中旅客所受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但本公司及本公司之職員證明在運輸中没有疏忽注意,不在此限。
第九條 本公司因天災或其他非本公司責任之事由,為確保運輸安全而暫時中止運行,或者採取其他措施時,對因此造成旅客所受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旅客責任)
第十條 本公司因旅客故意或過失,或旅客未遵守法律或本運輸标准合同規定,而遭受損害时,可以向該旅客請求賠償。
